避、漏、欠、偷、逃、騙、抗稅會造成什么后果
一、概念區(qū)別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將納稅義務減至最低限度的行為。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fā)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 或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行為。(過失或故意的行為)
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 少繳 應納稅款行為。
逃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guī)定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
騙稅?是指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 合法的程序,利用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二、構成犯罪的行為
逃稅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可視為逃稅罪。
抗稅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2條規(guī)定,可視為抗稅罪。
欠稅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3條規(guī)定,可視為逃避追繳欠稅罪。
騙稅、偷稅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4條規(guī)定,可視為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
三、法律后果
反避稅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lián)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漏稅 的法律后果《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第6條:納稅人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后,仍拒絕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罰款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正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扣繳入庫。對臨時經營者,可以按照規(guī)定扣留納稅人的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
欠稅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3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shù)額在1萬-10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5倍的罰金; 數(shù)額在10萬以上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5倍以下罰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5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騙稅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4條以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5倍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抗稅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5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5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