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說到返聘退休人員大家腦海里肯定閃現(xiàn)出“雙倍工資”這個詞,不但領取的有養(yǎng)老金,還有在被聘請的這家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 那領取到的這份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討論討論。
1.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員如還取得返聘工資,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不需要匯總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的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fā)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相關規(guī)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自行按照綜合所得稅決定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通俗的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是否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下應該了解了吧,若有疑問,歡迎關注花生財稅官網(wǎng),幫您解疑答惑。400-668-1918